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2009年国家
物品号:1239511858677487
基本信息
作者:李建伟 吴冬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7802176476/9787802176478
页码:283 页
版次: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出版日:2009年
中文:中文
原价:26.00元
内容简介
由于《合同法》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等相关部门法联系紧密,在叙述上《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尽量交待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必要时以重点法条群的方式将它们集中起来进行介绍和阐释,同时还对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朋友更容易理解记忆。 此外,《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在历年真题中精选了一部分精典试题作为例题进行解析,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试题进行了更新和重述,这样有助于读者朋友们边学习,边测试,边消化。因而,这本小册子将为法律学习者实现学习的革命,可谓一册在手,事半功倍,司考不愁!
作者简介
目录
合同法
第一篇 总则
第二篇 分则
民法通则
附录
编辑推荐
媒体推荐
文摘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草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意见》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根据《合同法》第10~1l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以及默示形式。而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与一般书面形式:前者包括鉴证、公证、登记、审批等;后者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以上分类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仓储式:29.00元
仓储式:30.00元
仓储式:136.00元
仓储式:50.00元
仓储式:165.00元


